本院认为:被告刘俊伟欠原告陈守云劳务费417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俊伟应予以支付;原告所请的金额4500元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