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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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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佳芹与席军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霍佳芹,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席军秀,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佳芹与被告席军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霍佳芹,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席军秀,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佳芹与被告席军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佳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佳芹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