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561号
法定代表人史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宗峰、刘青青(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圣辉,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派迪欧货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万村千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派迪欧货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州派迪欧货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