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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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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陶与宋振华、刘彦哲、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郭陶,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宋振华,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彦哲,女,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郭陶,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振华,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彦哲,女,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振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陶诉被告宋振华、刘彦哲、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