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陈洪文,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王世营,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
原告陈洪文诉被告王世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文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洪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