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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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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艳丽与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14号 原告江艳丽,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胜男,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14号

原告江艳丽,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胜男,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艳丽诉被告郑州康弘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艳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江艳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