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邵志礼,女,193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宽,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玲娣,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礼诉被告孟宪宽、王玲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志礼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志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志礼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