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邢晓周,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2号院2号楼5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许琼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金广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啸亮,男,该公司总办经理,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凯娜,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钟廷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晓周诉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晓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晓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邢晓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