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915号 法定代表人黎便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围娜,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庞洪海。 委托代理人王莉雪,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河南金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