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李晶晶,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红民,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成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付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诉被告郑州领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晶晶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