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779号 原告李亚琼,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操艳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琼诉被告河南五花吉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琼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亚琼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