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古明东,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啸,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秀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桂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蔡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明东诉被告洪秀强、第三人郑州坦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明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明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古明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