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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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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德万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县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邓德万,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该公司总经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邓德万,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县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谢应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万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县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