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邓德万,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县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谢应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万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县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