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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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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王超,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王超,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超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斌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