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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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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向花与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53号 原告祁向花,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吴宗儒,该公司经理。 原告祁向花诉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53号

原告祁向花,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吴宗儒,该公司经理。

原告祁向花诉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向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祁向花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