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肖杨与彭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肖杨,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兴国,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长生,河南泰豫恒律师事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肖杨,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兴国,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长生,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杨诉被告彭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杨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肖杨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新

审 判 员  陈亚红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