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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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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与朱红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赵伟,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红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春艳,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朱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赵伟,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红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春艳,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赵伟负担。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