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赵伟,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春艳,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朱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赵伟负担。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