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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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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工程学院与被上诉人苏文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河南工程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文锴,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学院人事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牛福星,该学院实习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河南工程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文锴,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学院人事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牛福星,该学院实习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苏文良,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工程学院为与被上诉人苏文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829、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工程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牛福星,被上诉人苏文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文良原系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院实习工厂职工,1990年因病开始休假,1993年后未到该厂上班,1995年被停发工资。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院于1999年出台豫纺专人字(99)10号文件,就实习工厂停产后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一部分人员经竞聘上岗安置,部分职工待岗;集体工人中1999年男年满55周岁一律实习校内提前退休,内退职工的工资待遇自1999年7月起按国家有关职工退休的退休费待遇规定执行。

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院实习工厂先后于2000年11月20日、2002年10月15日向苏文良出具收据三份,内容分别为:今收到苏文良人民币3133.39元,系付养老金(99.1-2000.12);今收到苏文良人民币86.30元,系付失业金(99.1-2000.12);今收到苏文良人民币1548.38元,系付2001.7-2002.6养老金1498.80(元),2001.1-2001.12失业金49.58元)。

2004年6月,苏文良将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作为被申请人向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04年6月24日出具豫劳仲不字(2004)第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是苏文良反映的问题已超过劳动申诉时效。苏文良不服该结果,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为其安排工作岗位;补发1995年至今的工资共计53008.0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3252.02元;补办医保手续;补缴住房公积金;退还多收的统筹金8000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中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驳回苏文良的诉讼请求。苏文良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4)中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上诉人(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为苏文良安排工作;三、被上诉人(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为苏文良安排工作之日起,被上诉人按照规定办缴苏文良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四、驳回苏文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先后于2005年4月7日、2005年4月20日送达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院、苏文良。苏文良不服该终审判决,先后向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信访、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作出郑检民行不立(2006)33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将苏文良安排为校园中心临时工,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为500元。之后,苏文良以有病为由请假后未再回该学校工作。

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于2006年1月5日向苏文良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苏文良交来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31养老保险金(7275.80元)和失业保险金(273.12元)人民币7548.92元。

2007年2月,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南工程学院。2009年3月27日,苏文良向河南工程学院书面表示同意恢复其工资关系、工作关系,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医疗保险、养老统筹金及住房公积金,并致谢意。

2009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苏文良未到河南工程学院工作,该学院已给苏文良发放内退工资,并先后于2010年3月、2011年3月为苏文良办理了养老保险卡和住房公积金卡。苏文良已于2013年7月退休并领取郑州市社保养老金。

2011年11月9日,苏文良就其工资标准、未补发工资、补办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退还缴纳的养老统筹金等问题进行信访,河南工程学院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苏文良不服该信访结果。2011年12月29日,苏文良向河南省教育厅再次信访。

2013年4月23日,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苏文良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河南工程学院支付2005年5月7日至2009年2月因被申请人拒不为申请人安排工作,每月按1500元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工资损失67500元;被申请人虽然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申请人发放了工资,但存在克扣,请求补发工资24000元和津贴15000元;从2013年4月1日起每月发放1500元工资;返还多扣除的各类保险金12316.99元。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豫劳人仲案字(2013)13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费14584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相关社会保险费共计8847.4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苏文良、河南工程学院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据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苏文良1999年缴费月工资为379.33元,个人月缴费19元;2000年缴费月工资为413.17元,个人月缴费24.79元;2001年缴费月工资为464.60元,个人月缴费27.88元;2002年缴费月工资为546.50元,个人月缴费43.72元;2003年缴费月工资为617.20元,个人月缴费49.38元;2004年缴费月工资为751.20元,个人月缴费60.10元;2004年缴费月工资为834.70元,个人月缴费66.78元。

2、证人施祖平出庭作证,证明河南工程学院于2009年9月为施祖平补发工资津贴15987元;施祖平一直正常工作,没有病休和长期请假。苏文良提交户名为毛东宝的招商银行存折交易记录及毛东宝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河南工程学院于2009年9月30日为毛东宝补发工资15987元。河南工程学院在苏文良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答复“2009年9月,学校对实习工厂在职、内退、及部分退休职工欠发的工资津贴予以补发”。

3、郑州市2003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2005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2007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201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招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收据5份,逐级上访归口介绍信,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苏文良的信访信件,临时工工资表,苏文良出具的书面材料、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