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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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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伟高与被上诉人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高,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高,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秋南,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伟高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李伟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伟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姚付良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