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高,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秋南,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伟高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李伟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伟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姚付良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