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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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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与被上诉人石新州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云,女,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菊,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丽敏,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 上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云,女,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菊,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丽敏,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新州,男,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静薇,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焕焕,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与被上诉人石新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于2014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石俊国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3号的房屋一套;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新州负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管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富强,被上诉人石新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薇、魏焕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石俊国与张廷秀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三女,即石新州、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2009年2月12日,石俊国死亡。2009年12月19日、石新州(甲方)、石新云(乙方)、石新菊(丙方)、石丽敏(丁方)达成“协议书”一份,载明:“1、甲、乙、丙、丁四人父亲石俊国名下厚老宅位于管城区福庆里20号,经石俊国、张廷秀夫妇同意,甲方于1996年出资在此处盖房6间,甲、乙、丙、丁四方认可该事实。2、父亲石俊国于2009年2月12日去世,现母亲张廷秀健在,由甲方供养且同意此房待其百年后,归甲方所有。石俊国与张廷秀健在时,一直由甲方照顾随甲方生活,甲、乙、丙、丁认可此事。3、此处房子已经拆迁,安置位置于:翠和园4号楼1单元3号。4、待母亲百年后,乙、丙、丁三方自愿放弃父母遗产,其应继承的份额全部归甲方继承,决不干涉。”石新州在该协议书底部注明:“1、善待老人;2、随时可以看望母亲。”2010年,石新州、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因探望母亲张廷秀发生争议,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9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1、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自2010年9月14日起每人每周于上午随时探望母亲一至二次。2、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石新州母亲平时的生活开支由石新州负责,如因重大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由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石新州四人平均承担;关于母亲的饮食问题,本着对老人健康的原则,双方需协商进行。3、石新州要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执行,以保证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正常探望权利的实现,否则,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不放弃2009年12月19日各方达成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的“待母亲百年后,乙、丙、丁三方自愿放弃父母遗产”的权利;如石新州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执行,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仍遵守原协议第4条约定的内容。2012年,石新州向该院起诉,要求确认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布厂街张家门翠和园4号楼1单元3号房屋归其所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管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以石新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房产现已符合法定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或该房屋已经办理相应产权证书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为由,驳回了石新州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该院另查明,石俊国、张廷秀原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福庆里20号房屋一套,1989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石俊国。1996年,石俊国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因拆迁被安置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1层3号。2014年7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在石俊国名下,房屋坐落位置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1层3号。后由于石新州、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就涉案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引起争诉。

该院还查明,2008年12月,张廷秀因“左侧肢体瘫1月,意识模糊半天”被送往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栓塞:右侧大脑半球确诊;2、大面积脑梗塞去骨瓣减压术后;3、冠心病房颤;4、心源性休克;5、高血压病极高危险组。”2009年3月7日出院。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石新州赡养。2011年12月20日,张廷秀因脑梗在家中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称由于石新州不让其去探望老人,因此其不愿意按照2009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放弃对石俊国、张廷秀遗产的继承权,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并提出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申请。石新州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赡养义务,也让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去看望母亲张廷秀,涉案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其不同意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原审法院认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1层3号的房产系被继承人石俊国与张廷秀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石新州、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2009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石新州按照协议约定赡养母亲张廷秀,该事实亦得到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的认可,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应按照约定放弃对石俊国与张廷秀遗产继承的权利。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称由于石新州不让其探望母亲张廷秀,故不愿意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石新州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让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看望张廷秀的义务,因此,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石新州要求依据石新州、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之间签订的协议继承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1层3号的房产,理由充足,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50条及其它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的诉讼请求;二、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1层3号的房产归石新州所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负担。

宣判后,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裁判,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本案是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提起的要求分割房屋的确认之诉,石新州没有提起本案诉争房产归其一人所有的反诉,然而,一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确认涉案房屋归石新州所有,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放弃法定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原审法院本应以上述已生效判决裁判,但原审法院的裁判恰恰与上述已生效裁判产生根本冲突。2、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没有放弃其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原审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对2009年四方协议作出重大变更,将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变更为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继承分割石俊国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臧家门1号4号楼1单元3号的房屋,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新云、石新菊、石丽敏与石新州共同分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