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老瑞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成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留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成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留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老瑞,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铁,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曹老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留霞,被上诉人曹老瑞的委托代理人许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合村并城”项目的劳务工程。2012年11月12日,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国宪签订《砌体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合村并城”项目(四标段)13#地块25#、30#号楼工程的二次结构砌体工程转包给郑国宪。经郑国宪组织,曹老瑞到郑国宪承包的工地进行施工,由郑国宪向曹老瑞支付工资。

2014年8月25日,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曹老瑞的仲裁申请,曹老瑞以其2014年1月15日在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合村并城项目工作时受伤,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其工伤待遇请求为由,请求确认其与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93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曹老瑞与被申请人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双方陈述,砌体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仲裁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在建筑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拟制了一种劳动关系,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权利。本案中,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砌体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可以证明其将承包的劳务工程转包给了郑国宪,郑国宪组织曹老瑞等工人进行施工,但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郑国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存在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曹老瑞系郑国宪雇佣的工人,二者系雇佣关系,不应认定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存在劳动关系。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分包的工程后,又将砌体工程分包给郑国宪,郑国宪雇佣曹老瑞在该工地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曹老瑞未遵守操作规范导致受伤。劳动关系基于实际用工的发生而存在,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之间并无实际用工及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郑国宪雇佣的劳动者曹老瑞与耀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意味着曹老瑞将向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等,显然加重了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忽视了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立法的本意,未能体现司法的正义性。二、一审法院仅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就认定耀达公司与曹老瑞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妥。该《通知》仅是指导意见,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适用该《通知》,而不是一律适用该《通知》。在本案中,郑国宪系实际施工人,在承接耀达公司分包的工程后,雇佣曹老瑞等工人干活,曹老瑞受伤后可以以雇佣关系向郑国宪主张权利。请求:1、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曹老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曹老瑞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其将涉案砌体工程分包给郑国宪,郑国宪雇佣曹老瑞在该工地工作,曹老瑞在工作过程中未遵守操作规范导致受伤,其与曹老瑞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曹老瑞可以向郑国宪主张权利,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不符,因此,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曹老瑞存在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仅限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故本院对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