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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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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福利与被上诉人张利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军,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赵福利与被上诉人张利军离婚纠纷一案,张利军于2015年3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利军、赵福利离婚,诉讼费用由赵福利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军,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福利被上诉人张利离婚纠纷一案,张利军于2015年3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利军、赵福利离婚,诉讼费用由赵福利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福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福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跃雨,被上诉人张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利军、赵福利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0月22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利军、赵福利二人均属再婚,结婚登记之前,张利军有一女儿由其抚养,赵福利亦有一女儿由其抚养。张利军、赵福利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赵福利称于2014年10月10日从张利军处搬走。经该院调解无效。

另查,赵福利曾在该院起诉张利军要求离婚,后于2014年11月3日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张利军、赵福利结婚后的生活中发生纠纷造成矛盾在所难免。面对矛盾、问题双方都应当积极给予解决。在本案起诉之前,赵福利已经起诉过张利军,说明赵福利也认为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虽赵福利在另案中撤诉,但本案中辩称在能分得车辆财产时同意离婚,说明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感情基础已经丧失。且双方系再婚,结婚时间不长,现已经分居生活,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望。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该院准许张利军、赵福利离婚。关于赵福利提出的车辆问题,因未提供车辆线索,该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利军和赵福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利军和赵福利各负担75元。

宣判后,赵福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方对于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没有意见,但是在一审程序中张利军隐瞒了车辆存在的事实,豫A1LN29车辆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原审法院对该车辆未进行分割。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对豫A1LN29车辆进行分割。

被上诉人张利军答辩称:这辆车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款加手续一共6万元,我弟弟出了5万元,我自己出了1万元,跟赵福利没有关系,车现在已经交给别人挣钱去了。离婚时,对于因买车所欠的借款没有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赵福利和张利军对于原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均无异议,赵福利在离婚后如发现张利军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福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