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劲颖,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树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军营,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苏长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迎周,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子林,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赵建峰,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明江,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丰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邦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靳军营、史迎周,原审被告李子林、赵建峰、李明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后,靳军营已提起上诉,但靳军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本案按上诉人靳军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郑州丰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丰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劲颖、韩树一,被上诉人靳军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良、王马峰,被上诉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安,原审被告李明江的委托代理人冯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史迎周,原审被告李子林、赵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郑州市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二次中标公示显示振兴公司为郑州市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4#宿舍楼中标候选人,之后振兴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建郑州市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 2012年4月15日靳军营以振兴公司的名义与丰邦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其中合同落款处(甲方单位)丰邦公司盖有公章,(甲方委托代理人)李涛签名并捺印,(乙方单位)振兴公司未加盖公章,(乙方代理人)靳军营签名并捺印,(乙方担保人)史迎周签名并捺印。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郑州丰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工程地点及名称:郑州一中龙湖分校二期二标4#宿舍楼。二、工程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不定时、多批次向甲方采购钢材,总需货量约500吨。三、甲方向乙方供应材料完工起至日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完工。乙方完工30日之内应向甲方结清所有欠款,否则视为违约。如乙方违约应自完工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欠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六:交货(提货)地点、方式:甲方送货到乙方工地,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卸货,单批采购30吨以上,低于30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九、结算及付款方式:1、基于乙方需货量大、工程周期长,经双方商定:以“我的钢铁网”现货公布价上/下调0元,以甲方供货日为结算日(以甲方销售单据为准),自该日开始,乙方向甲方在原供货价格基础上每吨每日加价5元计算。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十一、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开始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待乙方结清相应货款后,合同继续履行;若乙方逾期付款达30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于终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结清所有款项。若逾期,则乙方应按所欠总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靳军营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由其本人或他人代其签收十三份《销售单》,销售单显示客户名称为“郑州一中龙湖分校”,显示供应钢材共计532.937吨,价值2362089.59元。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靳军营向丰邦公司出具十份《欠款协议》,显示供应钢材共计532.937吨,合计欠款金额为2362082元。主要内容为:1、2012年4月16日丰邦公司供货174.054吨,欠款793364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4月16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2、2012年4月17日丰邦公司供货4.23吨,欠款19246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4月17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3、2012年4月20日丰邦公司供货20.754吨,欠款94352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4月20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4、2012年4月27日丰邦公司供货50.293吨,欠款224149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4月26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5月26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2012年4月30日丰邦公司供货67.322吨,欠款302345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4月30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6、2012年5月15日丰邦公司供货61.754吨,欠款277389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5月15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7、2012年5月25日丰邦公司供货34.461吨,欠款154027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5月25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8、2012年7月2日丰邦公司供货30.239吨,欠款127479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7月2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8月1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9、2012年7月13日丰邦公司供货31.989吨,欠款133357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7月13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0、2012年7月25日丰邦公司供货57.841吨,欠款236374元。并写明欠款于2012年7月25日起,在当天购货价格基础上以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付清所计欠款全额。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所计欠款总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