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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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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广济康复院与被上诉人郑州紫荆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广济康复院。 法定代表人杨永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广济康复院。

法定代表人杨永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紫荆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小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广济康复院与被上诉人郑州紫荆医院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广济康复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州紫荆医院返还代收款473479.49元,药费、检查费提成1383.63元,因违约无法正常营业造成的损失300万元,其他损失30万元,以上共计3774863.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州紫荆医院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管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州市广济康复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广济康复院的委托代理人赵强,被上诉人郑州紫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广济康复院提起上诉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现本案发回重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郑州广济康复院无需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