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雨昌,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仇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志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曼,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41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36元,减半收取15268元,由上诉人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