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成坤,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曼丽,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吴树六,男,汉族,193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杜甫办事处,系吴曼丽之父。 再审申请人崔成坤因与被申请人吴曼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成坤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崔成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崔成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成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