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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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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朱金顺、朱华锋因与被申请人王铁军、王根喜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金顺,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华锋,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荥阳市。 二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金顺,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华锋,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荥阳市。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铁军,又名王晓飞,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根喜,男,汉族,1956年7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朱金顺、朱华锋因与被申请人王铁军、王根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朱金顺、朱华锋于2015年9月29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金顺、朱华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金顺、朱华锋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