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楠,女,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学亮,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蒋楠因与被申请人蒋学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蒋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蒋楠称蒋海志于1987年将其收养,虽然当时确未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后,蒋海志是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因此,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无不当。蒋楠在一审提交户口簿等证据拟证明其与蒋海志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在再审复查过程中提交其在蒋寨小学的学生证拟证明其在蒋寨生活过,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收养关系达到亲友、群众公认的程度,因此蒋楠称其与蒋海志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认定蒋楠和蒋海志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并无不当。因此,蒋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蒋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