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青臣,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改莲,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蒋青臣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卫强,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卢艳卿,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蒋青臣、李改莲因与被申请人吴卫强及原审被告卢艳卿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蒋青臣、李改莲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撤销一审判决错误。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进行分析,蒋青臣、李改莲不是涉案汇票的背书人,也不符合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汇票享有处分的相关权利。二审判决认定蒋青臣、李改莲与吴卫强之间的转让承兑汇票的合同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并无不当,判决蒋青臣、李改莲返还吴卫强购票款96950元也是妥当的。因此,蒋青臣、李改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蒋青臣、李改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青臣、李改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