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甄玉玲,女,汉族,193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津津,女,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贾东辉,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张建勇,女,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甄玉玲因与被申请人李津津及原审被告贾东辉、张建勇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甄玉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人员依法应法回避没有回避;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未正确适用撤销之诉;调解书不应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金民一初字第4437号民事调解书明显损害了被申请人李津津的权益,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此调解书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甄玉玲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求,故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甄玉玲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甄玉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