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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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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延召与刘太行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太行,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忠祥,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 法定代表人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太行,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忠祥,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

法定代表人安海松,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安延召与被申请人刘太行、一审第三人巩义市鲁庄镇关帝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巩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安延召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延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55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安延召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安延召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延召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