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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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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元与河南宝玺投资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元,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宝玺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元,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宝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臻,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世元与被申请人河南宝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玺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张世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世元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世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明胜,被申请人宝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英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10日,一审原告宝玺投资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张世元返还宝玺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叁佰万元人民币和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12月9日期间的利息贰拾陆万贰仟玖佰元(以上共计叁百贰拾陆万贰仟玖佰元整)及之后至判决或调解书生效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张世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8月9日,张世元作为转让方、宝玺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张世元将其持有的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9.5%的股权共计969万元出资额,以969万元转让给宝玺投资公司,出资转让于2011年8月9日完成;张世元保证所转让的股权是在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张世元转让股权后,其在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原有权利义务,随权转让为宝玺投资公司;宝玺投资公司承认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盈亏负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宝玺投资公司即成为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协议签订后,宝玺投资公司委托该公司人员毛德智于2011年8月16日通过交通银行转账方式向张世元支付转让费100万元;于2011年8月23日以交通银行转账方式向张世元方人员张涛支付转让费200万元,同日张涛将该款转入张世元在平安银行的账户内。

另查,张世元原系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经多次变更,于2009年4月份由张世元、殷忠庆、林基文、常江、邢银屏、王春燕、摩根(郑州)物流港有限公司共同制定《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注册资本为10200万元,其中张世元以货币方式出资969万元,占出资比例的9.5%,摩根(郑州)物流港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82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39%等。股东出资转让规定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2010年7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同意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成为注册资本过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200万元,经营范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上述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和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公司地址由“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1层102号”变更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绿洲银郡综合楼4层”等。

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2010年度通过工商年检,为在业状态,2010年3月份至今未参加工商年检。其法人股东摩根(郑州)物流港有限公司至宝玺投资公司提起诉讼时为吊销状态。

2012年11月24日,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做出“关于拟退出担保行业和拟移交吊销担保公司的公示通告”,该公告载明“拟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担保业的担保公司有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0日河南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工商局行文,做出《关于拟退出担保行业和拟移交吊销担保公司名单的函(二)》(豫担保整顿办函(2012)61号文件),该文件载明“拟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担保业的担保公司有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等,由省工商局该规定办理”。此后,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未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宝玺投资公司未向张世元支付剩余的转让费696万元。

因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包括担保业务,未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其中法人股东摩根(郑州)物流港有限公司处于吊销状态,无法为宝玺投资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故宝玺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宝玺投资公司、张世元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在该合同中,宝玺投资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张世元在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并通过合法的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摩根(河南)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继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张世元的合同目的在于获得股权转让费用。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有“张世元以969万元转让给宝玺投资公司,出资转让于2011年8月9日完成”的条款,但经查双方实际并未按照该条款履行,宝玺投资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2011年8月23日共计支付了转让费300万元,此后未支付剩余转让款,张世元也未向宝玺投资公司进行催要。宝玺投资公司、张世元的行为,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宝玺投资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中止履行或不再继续履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