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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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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培蕴因与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曲培蕴,女,汉族,1960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勋。 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曲培蕴,女,汉族,1960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勋。

申请再审人曲培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培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曲培蕴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光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审 判 员  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