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1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曲培蕴,女,汉族,1960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继勋。 申请再审人曲培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培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2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曲培蕴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光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河南红土地置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审 判 员 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