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初字第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振州,男,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朴,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振州、李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涛 审 判 员 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