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谢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仁增,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珊珊,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审被告:重庆飞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军。 再审申请人高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飞亚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巩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军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高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