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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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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雷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马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雷,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张松甫,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张雷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雷,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张松甫,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张雷之父。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露颖,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马谦,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张雷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马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张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