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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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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长流与被申请人登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长流,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贾付山、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长流,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贾付山、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立,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文献,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曾长流与被申请人登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长流申请再审称:(2014)郑民二终字第152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职工集体下岗及其相关安置待遇问题,是由登封县化肥厂被政府决定关闭及该化肥厂资产被处置而引发,属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行相关政策和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原审以此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曾长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曾长流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