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春,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秋芝,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秋叶。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原审被告:陈进河,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陈麦营,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陈新春因与被申请人陈秋芝、陈秋叶及原审被告陈进河、陈麦营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新春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新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新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