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燕,女,汉族,2005年5月14日出生,住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伦,女,汉族,2006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占友,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海燕、马海伦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梦珂,女,汉族,2003年4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大军,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梦珂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爱玲,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梦珂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梦汝,女,汉族,2004年3月30日出生,住新密市。 法定代理人:朱小元,女,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梦汝之母。 法定代理人:马建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梦汝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月梦,女,汉族,2003年6月25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秀红,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月梦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爱平,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新密市,系马月梦之母。 再审申请人马海燕、马海伦、马占友、马梦珂、马大军、李爱玲因与被申请人马梦汝、马月梦、马秀红、吕爱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海燕、马海伦、马占友、马梦珂、马大军、李爱玲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马海燕、马海伦、马占友、马梦珂、马大军、李爱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海燕、马海伦、马占友、马梦珂、马大军、李爱玲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国庆 审 判 员 王培强 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