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朴,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赵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敏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赵朴违约及侵权的事实已被一、二审法院依法确认,因不归于申请人的原因致使评估鉴定无法进行,导致其无法提供损失的确切数额,一、二审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公,损害了其权益,却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制裁,践踏的法律的尊严。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虽对被申请人赵朴违约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申请人王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损失。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敏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