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牛梅荣、荆新民、荆新岭、荆新霞因与被申请人荆献伟、胡永利、翟延宾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梅荣,女,193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新民,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梅荣,女,193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新民,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新岭,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荆新霞,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献伟,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永利,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延宾,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牛梅荣、荆新民、荆新岭、荆新霞因与被申请人荆献伟、胡永利、翟延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梅荣、荆新民、荆新岭、荆新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荆新岭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原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侵犯了荆新霞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针对投资新建房屋及权益分配先后两次签订协议,且始终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可以认定两份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协议,荆献伟、胡永利、翟延宾应享有协议约定的相应权利。荆永安去世时间是2000年年底,荆新霞请求继承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牛梅荣、荆新民、荆新岭、荆新霞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牛梅荣、荆新民、荆新岭、荆新霞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梅荣、荆新民、荆新岭、荆新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