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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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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永琦、康运田、李永庆、王昶富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总理。 委托代理人:李路,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总理。

委托代理人:李路,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永琦,男,汉族,1954年7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运田,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庆,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昶富,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再审申请人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永琦、康运田、李永庆、王昶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李永庆、王昶富是再审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的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再审被声请人康永琦、康运田的未赔偿损失数额为52180.96元的事实错误。3、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