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瑞雪,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遂钦,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审被告:周鸿雁,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刘浩,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王瑞雪因与被申请人李遂钦及原审被告周鸿雁、刘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瑞雪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审法院都忽视了涉案房屋产权人的意见,两审法院帮助被申请人掩盖其违约事实,其并不拖欠被申请人的房租。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王瑞雪与李遂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王瑞雪应支付合同履行期间所欠房租及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王瑞雪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瑞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