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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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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翟学文因与被申请人新密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学文,男,汉族,1944年9月10日出生,驻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翟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密市,系上诉人翟学文之子。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学文,男,汉族,1944年9月10日出生,驻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翟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密市,系上诉人翟学文之子。

委托代理人:杨晔,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密市中医院,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耿新设,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翟学文因与被申请人新密市中医院医疗损害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学文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同一事实郑州本院已有生效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合理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翟学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学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