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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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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郭彪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段银燕、伊列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彪,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重庆路西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谢会生,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彪,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重庆路西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谢会生,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中霞,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段银燕,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重庆路西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号。

一审被告:伊列,男,蒙古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吉淖尔路东风社区8组18号。

再审申请人郭彪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段银燕、伊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彪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安驰担保公司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形式不合法,内容无效,且已被新的合同取代。另担保人安驰担保公司的“代偿”行为不真实,即便“代偿”了申请人的贷款,也不是出于善意。一、二审违反级别管辖,诉讼中违法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09年4月13日,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郭彪、段银燕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与郭彪、伊列所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一、二审依据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向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及《资金入账确认书》认定担保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已代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552.391692万元系证据充分。郭彪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安驰担保公司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形式不合法,且已被新的合同取代,另担保人安驰担保公司的“代偿”行为不真实,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充分证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郭彪另称,剥夺了其上诉权,与事实不符,因本案经过了本院的二审审理并作出了(2012)郑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郭彪还称,一、二审违法级别管辖,诉讼中违法执行,该两项申请理由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郭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