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宇敬,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彩霞,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闫宇敬因与被申请人于彩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宇敬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所作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对双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就共同归还的房贷对应房屋价值部分以及共有车辆的价值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认可,并据此及双方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共有车辆归属的处理意见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闫宇敬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宇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