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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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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望珍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望珍,女,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怀忠,系陈望珍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卿,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望珍,女,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怀忠,系陈望珍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开元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望珍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元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陈望珍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5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望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望珍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望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