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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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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初字第130-2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俊宇,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阿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新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初字第130-2号

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俊宇,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阿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洁,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