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初字第6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达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达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达发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达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