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51号 法定代表人林月峰,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歌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97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冕,被申请人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印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贞到庭参加审理。 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称:当代体育杂志社与瑞光印务公司没有签订任何承揽合同,双方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瑞光印务公司提交的合同系其与案外第三人邵红个人所签,对当代体院杂志社没有约束力,仲裁委未将邵红列为当事人系遗漏当事人。仲裁委也没有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送达申请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同时在仲裁庭组成后也没有依法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杂志社,最终在案件事实认定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瑞光印务公司故意规避邵红的法定义务,向当代体育杂志社主张印刷费,该做法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行为。仲裁委裁决当代体育杂志社承担给付印刷费的义务,致使作为事业单位的杂志社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损害,该裁决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该仲裁裁决书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致使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本院依法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977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瑞光印务公司辩称:被申请人瑞光印务公司与当代体育杂志社足球部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不是与邵红个人签订的合同,所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委依法向当代体育杂志社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当代体育杂志社拒收,仲裁不违法法定程序,瑞光印务公司也没有隐瞒证据,因此,应驳回当代体育杂志社的申请。 本院认为:瑞光印务公司与当代体育杂志社足球编辑部签订了涉案争议的合同并印刷了合同约定的杂志《当代体育》,该杂志显示当代体育杂志社足球编辑部的主办方是当代体育杂志社,足球编辑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当代体育杂志社足球编辑部与瑞光印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当代体育杂志社具有约束力,瑞光印务公司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依法向当代体育杂志社送达了相应的手续,当代体育杂志社拒收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仲裁委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当代体育杂志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9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当代体育杂志社负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刘俊斌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